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716號
上 訴 人 王福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頂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依上訴聲明為新台
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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