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礙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47號
TPDV,106,訴,47,2018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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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7號
原   告 鄭冠佑
      沈汀君
      蕭春進
      陳明宏
      吳文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施旻孝律師
      林聖峰律師
被   告 陳宏鑫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
被   告 佘惠娟
訴訟代理人 張有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妨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本件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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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