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85號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訴訟代理人 戴振文 陳天翔被 告 周德仁(即林雪娥之繼承人) 周匡威(即林雪娥之繼承人) 周明萱(即林雪娥之繼承人)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佳祺(即林雪娥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2月21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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