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4185號
TPDV,106,訴,4185,20180119,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85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戴振文
      陳天翔
被   告 周德仁(即林雪娥之繼承人)
      周匡威(即林雪娥之繼承人)
      周明萱(即林雪娥之繼承人)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佳祺(即林雪娥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2月21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