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澤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債權移轉
證明書為偽造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11月23日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台幣
4,9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4,562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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