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9號原 告 明福服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鋒原 告 大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本賀原 告 𡘙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峰原 告 泓沅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松共 同訴訟代理人 喬國偉律師被 告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德偉被 告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綺帆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竟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押租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3 月1 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5 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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