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951號
TPDV,106,訴,2951,20180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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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51號
上 訴 人 玫瑰欣欣大樓後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彩鳳 
上 訴 人 蕭涵云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年度訴字第2951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
效等事件,分別提起上訴到院:
一、上訴人玫瑰欣欣大樓後棟管理委員會上訴部分:
  上訴聲明:原判決關於「確認玫瑰欣欣大樓後棟於民國105
  年3月12日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第一次會議第5議案:本大廈
  每月管理費住家以每坪收費77元,公司、店面、地下室等營
  業使用每坪收費124元,另每年元月份加收半個月管理費之
  議無效」部分廢棄,核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蕭涵云上訴部分:
  上訴聲明:①先位聲明:⑴確認民國105年3月12日玫瑰欣欣
  大樓後棟管理委員會區分所有權人第一次會議決議無效。⑵
  被上訴人應將位於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000巷0號
  地下1樓內,如原證5竣工圖之旋轉升降機修復至可得使用之
  狀態。②備位聲明:確認105年3月12日玫瑰欣欣大樓後棟管
  理委員會區分所有權人第一次會議決議第2案:「成立玫瑰
  欣欣大樓管理委員會組織,並向台北市政府申請管理組織報
  備」無效。核上訴人所提預備合併之上訴聲明,與先位之上
  訴第⑴項聲明之經濟目的一致。另依上訴人起訴時所提出之
  資料,回復旋轉升降機所須之費用為新臺幣118萬元。上揭2
  項聲明依法應予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是核此部分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83萬元(1,650,000﹢1,180,000﹦2,830
  ,000),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4萬3,52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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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