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16號
上 訴 人 永耕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總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主教耕莘醫療財團法人永和耕莘醫院間
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
新台幣伍佰壹拾肆萬捌仟零參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柒萬柒仟玖佰柒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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