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98號原 告 周素蘭訴訟代理人 余忠益律師被 告 周芹至(即周江誦之繼承人) 周怡伶(即周江誦之繼承人) 周建助(即周江誦之繼承人) 周怡樺(即周江誦之繼承人) 周建緯兼上述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宏祈(即周江誦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七年三月五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言詞辯論。」民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被告周芹至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原告未聲請一造辯論判決,爰依法再 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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