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498號
TPDV,106,訴,1498,2018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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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98號
原   告 周素蘭
訴訟代理人 余忠益律師
被   告 周芹至(即周江誦之繼承人)
      周怡伶(即周江誦之繼承人)
      周建助(即周江誦之繼承人)
      周怡樺(即周江誦之繼承人)
      周建緯
兼上述四人
共同訴訟代
理人    周宏祈(即周江誦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七年三月五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言詞辯論。」民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被告周芹至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原告未聲請一造辯論判決,爰依法再 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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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