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037號
TPDV,106,訴,1037,2018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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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37號
上 訴 人 曾明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真珠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依上訴聲明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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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