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37號
上 訴 人 曾明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真珠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依上訴聲明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