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李冀興
李祿銘
代 理 人 邱俊傑律師
張進豐律師
相 對 人 柯秀鳳
關 係 人 郭儀倫
李瑞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柯秀鳳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指定李冀興(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關係人為相對人之子女、媳婦,相 對人因失智症,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 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爰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 之人,並選定監護人暨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等件 為證。經本院於相對人之鑑定機關即耕莘醫院鑑定醫師前點 呼並勘驗相對人:相對人點呼無反應,鑑定醫師則表示相對 人認知功能明顯退化,其餘待鑑定報告,有本院訊問筆錄可 佐。另參酌醫院出具精神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略以:相對人 為失智症,其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及辨識意思表示效果 之能力缺乏,有該院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相 對人精神障礙狀態及心智缺陷之程度等情,並參諸上揭鑑定 結果之意見,認相對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 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符合受監護宣告之要件,是本件 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
三、又本院依職權函請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 基金會進行訪視,認聲請人李祿銘現無擔任監護人之意願, 其並認由社會局擔任監護人較為適宜,有評估報告可稽。另 本院送請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進行訪視結果,亦認本件當事人 家族糾紛複雜,有評估報告可參。本院審酌聲請人二人對本 件聲請意見並非一致,另李冀興與李瑞寧間亦有糾葛,認相 對人子女間彼此感情不睦、存在糾紛,已難期待其等能協力 分工善盡監護之責,為相對人之利益考量,應由臺北市政府
社會局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復審酌李冀興對相對人財 產狀況知之甚詳,爰併指定其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 期共同維護相對人之權益。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