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6年度,407號
TPDV,106,消債補,407,2018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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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40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秀卿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 0 元,及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煜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附表: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聲請狀、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每月打零工薪資收入約為新臺幣(下同)1 萬5, 000 元,請說明現行工作內容、工作地點、薪資計算方式( 每月工作天數為何?薪資係以時薪、日薪或月薪計算?) ; 並提出聲請人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 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 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 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為 佐。
㈡聲請人應陳報現有所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相關 保險費繳費證明。
㈢聲請人應說明現與何人共住於居住處?現住居址之房地為何 人所有?是否有其他人負擔水費、電費、瓦斯費,計算方式 為何? 又就聲請人提出之支出狀況,請檢附交通費及雜支費 用相關資料( 如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等)。另有無其他支出 項目如國民年金保費支出、健康保險保費支出?並應一併提 出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應詳細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



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 )及協商差距。
三、聲請人及受扶養之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 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 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並請一併提 出受扶養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4 年度及 105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其於各金融機 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 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 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 送達之日後)。
四、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 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 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六、據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所載,聲請人之長子與聲請人同設 戶籍於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三段之址,而聲請人長子朱柏彰 現已成年,是聲請人應陳報其長子現與何人同住?有無工作 收入? 有無受聲請人扶養?如有,請陳報聲請人每月負擔扶 養費用之細項及各細項之金額為何?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到院。
七、依聲請人所提之債權人清冊所示,聲請人就台新資產管理公 司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發生原因記載「擔任李國 瑞之連帶保證人之保證債務」;就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之債務 發生原因記載「房屋拍賣不足款」,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 原因。
八、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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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