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債職權免責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06年度,54號
TPDV,106,消債職聲免,54,2018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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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林彥章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 理 人 林裕民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 理 人 張育維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宗言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蔡興諺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林雪娥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彥章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 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 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 ,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 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 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 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 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於7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 規定受免責。(二)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 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 債務。(四)聲請清算前2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 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支出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 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或所負 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 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1年內,已有清算 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 )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 利於債權人中之1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 (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 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 務之行為。」「債務人有前條各款事由,情節輕微,法院審 酌普通債權人全體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認為適當者, 得為免責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132條、第133條、第134條及第13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消 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分



別情形依該條例所定重建型債務清理程序(更生)或清算型 債務清理程序(清算)清理債務,藉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 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 ,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從而健全社會經濟發 展;消費者依清算程序清理債務,於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為 使其在經濟上得以復甦,以保障其生存權,除另有上述消債 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規定不予免責之情形外,就債務人 未清償之債務採免責主義(消債條例第1條、第132條立法目 的參照)。
二、經查:
(一)債務人前有不能清償情事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06 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裁定債務人自民國106年1月13日下午5 時開始清算程序,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6年度司執消債 清字第3號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債務人名下僅有臺灣土地 銀行新店分行、新店雙城郵局(國民年金及老人補助帳戶 )、新北市新店區農會存摺餘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7 元、219元、95元,亦查無債務人投保任何商業保險,經 本院司法事務官認定上開存款餘額不敷清償清算財團費用 及財團債務,裁定本件清算程序終結等情,經本院依職權 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
(二)經本院依職權通知全體債權人及債務人就債務人免責與否 表示意見:
1.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不同意債務 人免責。應查明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 不免責事由等語。
2.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 行)略以:債務人應不免責,應查明債務人目前收入狀況 ,本件清算程序中,全體普通債權人均未獲分配,如受償 金額低於債務人聲請前2年可處分餘額,應有消債條例第 133條不免責事由等語。
3.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不同意債務 人免責,應查明債務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不 免責事由等語。
4.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債務人應不 免責,應查明債務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不免 責事由等語。
5.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債務人債務發生 原因包含多筆信用卡及現金卡,其償債能力與負債比例過 於懸殊,顯有奢侈浪費之情,依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規 定應不免責等語。




6.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不同意債務人免 責,應查明債務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不免責 事由等語。
7.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略以:不同意債務 人免責,應查明債務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不 免責事由等語。
8.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公司)略以:債 務人負債金額高達946萬0,137元,此鉅額欠款顯非常人之 消費,換言之債務人消費是浪費且毫無節制,依消債條例 第134條第4款規定應不免責等語。
9.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榮公司)略以:債 務人清償成數比例嚴重偏低,不同意債務人免責等語。 10.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債務人於 105年4月6日已清償債務等語。
11.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略以:債務人應不免 責,應查明債務人有無不免責事由等語。
12.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債務人尚 欠32萬6,635元尚未清償,其未履行債務即聲請免責顯有 失當,造成債權人未公平受償,亦不符社會公平正義之 期待等語。
13.債務人略以:債務人自106年1月13日開始清算程序後, 每月收入包含老人年金7,463元、國民年金693元、健保 補助277元,合計為8,433元,每月支出包含伙食費6,000 元、就醫交通費300元、電話費1,000元、日用雜支1,000 元、醫療費1,000元,合計為9,300元。因債務人年事已 高,罹有糖尿病及心臟病等慢性疾病,需固定治療,自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僅賴老人年金、國民年金、健保補 助款過活,不足生活之開銷皆由妹妹提供,與消債條例 第133條前段要件不符,無消債條例第133條不免責事由 ,又債務人並無聲請前2年內之刷卡消費或借貸之行為, 並無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不免責事由,應符合免責條件 等語。
14.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具狀亦未到庭陳 述意見。
(三)按消債條例第133條之立法理由略以:為免債務人濫用清 算程序以獲免責,並敦促有清償能力者,利用薪資、執行 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清償債務而受免責,爰以債務人 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為計算基礎,以為裁定免責之 依據。次按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



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1項定有明 文。其立法目的為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 救助或補助,多為政府照護社會弱勢族群之措施,俾維持 其基本生活,如仍予強制執行,有違政府發給之目的,故 明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該等津貼、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 制執行。又消債條例第98條第2項規定:「專屬於債務人 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清算財團。」其立 法理由略以:為維持債務人最低限度之生活,並基於人道 或社會政策之考量,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 之財產,不宜列入清算財團之範圍。由此可知,社會福利 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屬於清算財團,不得列入清償債 權人之財產範圍內,而社會救助金,本來僅係滿足個人基 本生活最低需求之特性,多半有時期性,非持續永久性, 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前段規定之「薪資、執行 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之性質難認相當,故債務人領 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係為維持債務人及其 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必須之最低數額,應無消債條例第 133條前段規定之適用。
(四)債務人自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每月收入包含中低收 入老人生活津貼7,463元、國民年金693元、健保補助277 元,合計8,433元,此外並無其他收入等情,業據其提出 郵政存簿儲金簿交易明細、新北市新店地區農會存摺交易 明細、臺灣土地銀行存摺交易明細為證(本院卷第74頁至 第79頁),復有新北市新店區公所106年9月25日新北店社 字第1062107654號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06年9月21日新 北社老字第1061878531號函在卷可佐(本院卷第26頁至第 29頁),足見債務人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僅賴國民 年金、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健保補助維生,揆諸前揭 說明,上開補助乃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及社會 補助,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1項規定不得為強制執行, 並依消債條例第98條規定,不得列入清償債權人之財產範 圍,自非屬消債條理第133條前段所定債務人薪資、執行 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債務人不符消債條例第133條 前段所定「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 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 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之要件,應認債務 人並無消債條例第133條之不免責事由。
(五)復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規定,債務人之浪費行 為屬不免責之事由,實務上適用結果,債務人多因有此款 事由而不獲免責,為免對債務人過度嚴苛,應予以適度限



縮為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並參照第20條、第44條、第64 條、第82條及第133條等規定,限於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 年內,所為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等不當行為,始足當之, 故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之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即規定 須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 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支出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 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或所 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 ,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始足當之。又按債務人於法院調 解不成立之日起二十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 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債 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觀諸債權人國泰世華銀 行、新光公司、萬榮公司提出之消費明細所示(本院卷第 33至第35頁、第51頁至第57頁反面、第62頁至第67頁), 債務人最後一筆消費行為日期是94年11月2日(本院卷第 66頁),並非聲請清算前2年內之行為,核與消債條例第 134條第4款之要件不符。
(六)此外,債務人並非7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消債條例規定受免 責者,復債務人自聲請前2年起,生活均仰賴社會補助, 名下除每年領有焚化爐回饋金1,000元外,並無投保商業 保險,亦無其他有清算價值之財產,此有債務人提出之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車輛異動登記書、中華民 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105年7月28日壽會博字第105070 8981號函、106年4月25日壽會貴字第1060405453號函、10 0年度至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郵政存簿 儲金簿、臺灣土地銀行存摺交易明細在卷足憑(本院106 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卷第31頁、第33頁至第39頁、第43頁 至第57頁、第84頁至第85頁;本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 第3號卷第199頁),均查無任何有清算價值之財產,且查 無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出 賣其財產等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 之債務、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 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等行為,復無聲請清 算前1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 之為交易致生損害之行為,且無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 ,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 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之行為,亦無故意於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違反同條例第9條 第2項到場義務、第41條出席及答覆義務、第81條第1項提 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義務、第



82條第1項報告義務、第89條生活儉樸及住居限制義務、 第101條提出清算財團書面資料義務、第102條第1項移交 簿冊、文件及一切財產義務、第103條第1項答覆義務、第 136條第2項協力調查義務之行為等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 所定之不免責事由。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經法院為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且查 無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所列之不免責事由,依同 條例第132條之規定,自應裁定債務人免責。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峻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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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