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71號
原 告 胡秋江
胡秋溏
胡謝素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建智律師
複 代理人 羅天佑律師
被 告 胡秋財
上列當事人間關於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8
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一「遺產項目欄」編號四關於「臺南市○○區○○路○○○號建物」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區○○里○○○鄰○○路○○○號建物」、編號九關於「陽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編號十三關於「國泰金控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 家事訴訟事件判決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 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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