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6年度,148號
TPDV,106,家訴,148,2018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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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48號
原   告 虞萍
      虞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虞騏虞麟虞強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不動產部分:綜合參酌內政部不動
產實價登錄資料暨國稅局免稅證明之結果,關於臺北市○○區○
○○路0 段00號地下一層房地部分,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5,880,142 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177,000 元X581.3
7 平方公尺X1 /7 (權利範圍)X2/5(原告應繼分比例)=5,88
0,142 元)。動產部分:㈠合作金庫長安東路分行存款:共81
7,645 元㈡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存款:24,061元㈢春源鋼鐵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76股:經核為790 元㈢台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票196 股:經定1,905 元㈣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5 股
:經核為35元㈤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668 股:經核為
8,684 元㈥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905 股:經核為26,860
元㈦上開動產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1,884 元{計算式:(
817,645 元+24,061 元+790元+1,905元+35 元+8,684元+26,860
元=879,980)×2/5 (原告應繼分比例)=351,992 元}。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計算式:5,880,142 元+351,992 元
=6,232,134 元),上述計算式,元以下均四捨五入,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2,776元,未據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現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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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