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八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柳川
訴訟代理人 劉寶藏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賴淳良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B法院書記官 童瑞月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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