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6年度,499號
TPDV,106,家聲,499,2018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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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字第499號
聲 請 人 陳李緞
相 對 人 陳重義
      陳重弘
      陳重宗
      陳美麗
      陳美惠
      陳珊珊
      陳琍琍
      陳諾威
      陳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二所示及自本裁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105年度家訴 字第11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家上字第8號判決確定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比例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 定為如主文所示,即附表二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 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淑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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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