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6年度,464號
TPDV,106,家聲,464,2018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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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字第464號
聲 請 人 張耀宗
相 對 人 張耀祖
      張耀庭
      張淑蘭
      張瑪莉
      張莉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439,15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100 年度重家 訴字第15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家上字第24號、104年 度重家上更㈠字第8號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025號、 105 年度台上字第2383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 三審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其應繼分比例各負擔六分之一。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 聲請人計算書所列第三審律師酬金新台幣40,000元,未舉證 以實其說,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暨應負擔比例確定為 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 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淑貞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10,792元 (相對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632,376元 (兩造各繳316,188元)第三審裁判費 316,188元 (聲請人繳納)合 計 1,159,356元 (每人負擔1/6即193,226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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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