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七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柳川
訴訟代理人 劉寶藏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已繳費新台幣(以下同)四十五元,嗣因被告對支付命令
異議致視同起訴,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裁定命原告於十四日內補正裁
判費伍仟捌佰捌拾捌元,並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
,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請原告考慮是否另行繳費、重
新起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吳燁山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對方人數提出影本,並繳納抗告費四十五元、雙掛號郵票五份─每份三十四元。~B法院書記官 連玫馨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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