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國字第37號
原 告 吳孟芳
訴訟代理人 林子陽律師(法扶律師)
顏瑞成律師
被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鹿潔身
訴訟代理人 劉承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29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