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2014號
TPDV,106,司聲,2014,2018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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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014號
聲 請 人 洪金木
相 對 人 高森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105年度訴字 第514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百分 之七十五,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訴訟程序中支出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萬5,850元,相對人未支出訴訟費用,是訴訟費用 1萬5,850元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七十五即1萬1,888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餘3,962元由聲請人負擔。從而,相對人應 給付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1萬1,888元,並依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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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