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9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林敬堯
相 對 人 泉翎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莊坤肅
相 對 人 潘冠妤
莊璨鴻(原名:莊恭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玖佰參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 30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二、查本件相對人泉翎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泉翎公司)業於民國96 年12月28日經經濟部經授中字第09633369670號函解散登記 在案,並經96年12月27日股東決議選任莊坤肅為清算人,故 以莊坤肅列為本件相對人泉翎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所繳納之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93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 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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