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1969號
TPDV,106,司聲,1969,2018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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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969號
聲 請 人 詹巧薇
      劉瑞蘭
      張葉滿妹
      葉筠梓
上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詹巧薇
相 對 人 游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詹巧薇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捌佰壹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劉瑞蘭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玖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張葉滿妹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零貳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葉筠梓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壹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3年度金字第40 號判決判決原告即聲請人一部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 利騏名生活事業有限公司楊季林周榆庭黃冠凱游甘 連帶負擔百分之八十一,由原告劉瑞蘭負擔百分之八,原告 陳宜蕙負擔百分之六,餘由原告葉筠梓負擔。相對人及原審 被告周榆庭不服,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 院106年度金上易字第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合先敘明。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及原審原告陳宜蕙於訴訟程序中 請求金額及支出裁判費如附表所示,訴訟程序進行中,聲請 人劉瑞蘭減縮聲明為新臺幣(下同)310,280元,合計其請 求金額為1,798,320元,依法應徵收裁判費18,820元,按原 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 1項定有明文。是以,起訴後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實質 上與訴之一部撤回無異,自應由為減縮之人負擔撤回部分之 裁判費(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13號裁定參照)。是減縮 部分之裁判費99元【計算式:18,919-18,820=99】應由為



減縮之人即聲請人劉瑞蘭自行負擔。相對人未支出訴訟費用 ,是第一審訴訟費用18,820元,依比例分擔如附表所示之金 額(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 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 之利息。至就第二審訴訟費用分擔之部分,查相對人就其第 一審敗訴部分全部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並支出上訴費用,遭 第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該上訴費用既應由相對人負擔,且相對人已先行繳納,聲 請人自無再向相對人請求之必要,是不另外列計第二審之訴 訟費用,一併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附表(單位:新臺幣)
┌────┬──────┬──────┬────┬────┬─────┬───┬─────┐
│聲請人即│原訴訟標的金│減縮後訴訟標│已繳納之│減縮後之│第一審判決│第一審│相對人應給│
│原告 │額 │的金額 │第一審裁│第一審裁│勝訴金額 │諭知訴│付聲請人之│
│ │ │ │判費 │判費 │ │訟費用│訴訟費用額│
│ │ │ │ │(a) │ │負擔 │(d) │
│ │ │ │ │ │ │(c) │ │
│ │ │ │ │ │ │ │ │
├────┼──────┼──────┼────┼────┼─────┼───┼─────┤
詹巧薇 │744,800元 │未減縮 │7,819元 │7,819元 │744,800元 │ │7,819元 │
├────┼──────┼──────┼────┼────┼─────┼───┼─────┤
劉瑞蘭 │314,000元 │310,280元 │3,297元 │3,198元 │150,280元 │8% │1,692元 │
├────┼──────┼──────┼────┼────┼─────┼───┼─────┤
陳宜蕙 │278,000元 │未減縮 │2,919元 │2,919元 │166,800元 │6% │1,790元 │
│(原審原│ │ │ │ │ │ │ │
│告) │ │ │ │ │ │ │ │
├────┼──────┼──────┼────┼────┼─────┼───┼─────┤
張葉滿妹│193,240元 │未減縮 │2,028元 │2,028元 │193,240元 │ │2,028元 │
├────┼──────┼──────┼────┼────┼─────┼───┼─────┤
葉筠梓 │272,000元 │未減縮 │2,856元 │2,856元 │217,600元 │5% │1,915元 │
├────┼──────┼──────┼────┼────┼─────┼───┼─────┤
│合計 │1,802,040元 │1,798,320元 │18,919元│18,820元│ │ │15,244元 │
│ │ │ │ │(b) │ │ │ │
└────┴──────┴──────┴────┴────┴─────┴───┴─────┘
說明:(d)=(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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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利騏名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