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588號
聲 請 人 洪龍堂
張光榮
王福榮
劉宗鑫
張烏定
鄭敏達
李瑞雯
張朝慶
王福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碧珠、姚張秀琴、黃張秀子、張順誠、張
嘉真、張漢清、高金龍、高國寶、高逢時、高勝男、張淑子、張
正吉、張蕭玉秀、張麗淳、張麗芬、張玫琪、張玫芳、張麗卿、
張靜蕙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碧珠、姚張秀琴、黃 張秀子、張順誠、張嘉真、張漢清、高金龍、高國寶、高逢 時、高勝男、張淑子、張正吉、張蕭玉秀、張麗淳、張麗芬 、張玫琪、張玫芳、張麗卿、張靜蕙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 事件,業經本院105年度訴更一字第25號判決確定,爰聲請 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按原告之訴,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聲請狀係載明楊金順律師為聲請人之代理人,惟未提 出委任狀,且聲請狀僅有楊金順律師之印文。本院於民國10 6年10月11日通知聲請人及楊金順律師於5日內補正委任狀, 惟迄未補正。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之程式尚有欠缺,不應 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