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8848號
聲 請 人 章瑋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黃雋簽發之本票,面 額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到期日如附表所示,詎於到期日經 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等語。
二、按本票未到期而為此聲請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本件聲請不合法,並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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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票字第188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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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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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 │200萬元 │107年2月14日│CH 0000000│
├──┤106年8月14日├─────┼──────┼─────┤
│002 │ │400萬元 │109年9月14日│CH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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