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698號
TPDV,106,司拍,698,2018012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698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詹雅婷
相 對 人 禾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向聲請人擔保一切債務之清償 ,於民國(下同)103年9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為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8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予聲請人,並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於103年10月1日向聲 請人借款2600萬元、400萬元、200萬元,約定分期攤還本息 ,如未依約償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應即清償全部債務。 詎相對人自106年10月1日起即陸續未依約繳付本息,迭經催 討均未清償,依上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尚積欠本金29,7 49,054元及其約定之利息暨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 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 謄本及借款契約、授信約定書等件影本為證。且本院於106 年12月22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迄未為陳述,是以,本件聲請人聲 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