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8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志銘
代 理 人 陳清進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傅柏翰
傅順榮
傅順明
傅美嬌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傅邱華招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壹佰陸拾萬零陸佰陸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佰肆拾貳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萬肆仟零壹拾貳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佰伍拾
捌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