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0802號
TPDV,106,司促,20802,20180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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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8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志銘
代 理 人 陳清進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傅柏翰
      傅順榮
      傅順明
      傅美嬌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傅邱華招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壹佰陸拾萬零陸佰陸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佰肆拾貳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萬肆仟零壹拾貳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佰伍拾
  捌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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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