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7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瀕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瀚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莊一誠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聲請人所提出之借款書,所載之借款新臺幣1500萬元,
與所提之本票(票號TH0000000)、支票(票號BD0000000)
所載之金額,是否均為同一債權?並釋明請求給付之原因事
實。
二、釋明相對人莊一誠應給付支票(票號BD0000000)所載之金
額新臺幣335,000元之原因事實為何?(由於相對人莊一誠
非支票發票人或背書人,故有陳明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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