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0668號
TPDV,106,司促,20668,2018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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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6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歐洲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翁光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廷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參佰貳拾陸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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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