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0627號
TPDV,106,司促,20627,20180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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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6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官宗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伍佰參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緣相對人官宗毅於民國90年6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92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3年1月1日止未受
    償之循環利息5446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00元。已結算
    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
    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
    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
    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
    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
    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
    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
    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
    :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
    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
    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
    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
    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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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