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5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崇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翁于雯(即翁高金鳳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翁高金鳳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貳佰玖拾萬陸仟陸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