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0585號
TPDV,106,司促,20585,20180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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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5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崇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翁健銘(即翁高金鳳、翁舜堂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翁高金鳳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
  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萬陸仟陸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翁舜堂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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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