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05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新鴻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國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金源(即黃賴麗卿之繼承人)、黃鈺婷(即黃賴麗卿之繼承人)、黃淑媚(即黃賴麗卿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黃鈺婷、黃琡媚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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