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0059號
TPDV,106,司促,20059,2018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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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0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鴻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金源(即黃賴麗卿之繼承人)、黃鈺婷(
即黃賴麗卿之繼承人)、黃淑媚(即黃賴麗卿之繼承人)間聲請
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黃鈺婷、黃琡媚之證明文件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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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鴻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