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0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台北華城華城特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蕙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閔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玖佰玖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