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436號
異 議 人
即債務人 蔣文進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詹守禮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二、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業 於106年11月28日寄存於異議人住所處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大安分局瑞安街派出所,並於106年12月8日發生送達之效力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本件異議人則於107年1月9日始 提出異議,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可憑,依首開規定,顯逾 法定不變期間,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