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6年度,76號
TPDV,106,勞執,76,20180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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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76號
聲 請 人 黃玟慈
相 對 人 衛普數信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蓁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2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衛普數信娛樂科技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0段000號京華城4樓(優寶體感樂園)」之記載,應更正為「衛普數信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000○0號14樓送臺北市○○路0段000號京華城4樓(優寶體感樂園)」。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復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 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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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衛普數信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