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1096號
TPDV,105,重訴,1096,2018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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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96號
上 訴 人 陳慧文
      陳慧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俊宏因105年重訴字第1096號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
幣柒佰伍拾捌萬參仟伍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
壹拾壹萬肆仟貳佰壹拾壹元整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煜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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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