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83號
上 訴 人 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佑麒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聯仕電子化學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
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參仟捌佰貳拾肆萬陸仟玖佰肆拾壹元(計算式:本訴
部分20,112,143元+反訴部分18,134,798元=38,246,94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拾貳萬貳仟玖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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