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5年度,33號
TPDV,105,重勞訴,33,20180125,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33號
上 訴 人 王泳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可若夫股份有限公司間105年度重勞訴
字第33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1/1頁


參考資料
可若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