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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5年度,25號
TPDV,105,重勞訴,25,2018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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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25號
原   告 廖珮伃
      陳金鳳
      楊霆永
      鄭竹君
      蘇芳儀
      李慎源
      陳明言
      周南
      蔡蕙霙
      陳庭筑
      邱薀幸
      楊基宏
      陳佳宜
      朱英芬
      羅文琦
      秦志潔
      張惠如
      楊曉婷
      薛雅如
      王蔘容
      林宣任
      王祖怡
      曾惠華
      楊建明
      林慧慧
      童毓珊
      張之藍
      謝宥為
      卓怡君
      鄭雅文
      羅天賜
      周蒼琳
      吳品蓉
      陳志明
      邱懷萱
      羅文俊
      陳秀汶
      楊曉逸
      盧玲玲
      劉倩郿
      胡維鈴
      車謙莉
      王依晴
      吳淑惠
      張榮慧
      王香媚
      鄭宜鈴
      陳玟伶
      林隨
      鄭幼華
      邱秀月
      簡瑞君
      吳湘齡
      楊淑珠
      林美莉
      鄒巧筠
      張淳淳
      李桂瑩
      莊素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慶元律師
      游成淵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 理 人 謝時峰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光仁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何怡君
訴訟代理人 王寶蒞律師
複代理人  陳亭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三
月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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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