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5275號
TPDV,105,訴,5275,2018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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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2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悠克興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乾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聯產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意敏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明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朱惟中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
人對本院民國106 年11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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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聯產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悠克興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