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953號
TPDV,105,訴,4953,20180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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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9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美河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鍾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慶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6 年12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4,10
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4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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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