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64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增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水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易飛網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
年度訴字第2264號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
據表明上訴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壹佰叁拾柒萬零壹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貳萬壹仟玖佰玖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訴
聲明,並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人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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