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5年度,75號
TPDV,105,婚,75,2018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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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75號
原   告 田豐
被   告 田吳廣孝
訴訟代理人 謝恩華律師
      岳珍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戴子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調查
之必要,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命
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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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