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75號原 告 田豐被 告 田吳廣孝訴訟代理人 謝恩華律師 岳珍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戴子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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