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752號
原 告 連戰
訴訟代理人 方文萱律師
闕光威律師
複代理人 周志潔律師
廖家儀律師
被 告 郭正亮
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宗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四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一)被告乙○○長期擔任特定政治傾向之電視節目與談人員, 其於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即「九合一」選舉)期間 ,9月至11月之投票前夕,多次透過媒體及網路發表對原 告家族成員構成誹謗及侮辱之言論(詳附表所示),謾罵 已無公職身分之原告暨所屬祖先及家族成員,作無端且非 理性之人身攻擊。被告言論足使社會閱聽大眾錯認原告暨 所屬家族成員,無分性別、年齡,不論生存或逝世,均疑 有被告指摘之情事,嚴重損害原告暨原告家族成員之清白 名譽,更使已逝而無法辯駁之至親蒙上不白之冤。此等誣 衊、違反人常文字,無助督促政府,有害不同政治立場人 民間之理性意見溝通,徒然激化社會不同政黨取向人民間 之對立,對發現真實或促進民主無所助益,誠屬違反憲法 暨法律保障言論自由之目的,踐踏多元民主社會價值之舉 動。
(二)被告於媒體及網路上,數次以原告所屬之「連家」為範圍 ,使用侮辱及誹謗等字眼,如「百足之蟲」、「坑殺」、 「連家多行不義必自斃」、「貪婪」等文字用語侮辱「連 家三代」,嚴重誹謗原告祖先、原告及家族成員。按辜不 論原告祖先對台灣之貢獻,中華文化向來重視家族觀念, 及慎終追遠已逝之先祖,後代子孫斷難容忍先祖清譽受辱 。被告為挑唆社會閱聽大眾之對立,竟企圖誹謗及侮辱原 告先祖,除以上述情緒文字攻訐外,甚至影射原告已逝祖 父有自毒品鴉片得利,或誣指原告已逝父母斂財云云。原 告殊難容忍。
(三)被告言論不在言論自由保障範圍之內:
1、依法院實務見解,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國家應給 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 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又意見為主 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 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 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僅能經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 ,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去蕪存菁之效果;惟如行為人之言 論並非合理評論,而屬杜撰或捏造,顯然即屬逾越合理範 圍之謾罵或流於非理性之人身攻擊。此不因行為人批評之 對象為公眾人物或政府官員而有所差別,蓋不實杜撰之批 評、辱罵及誹謗,絕非促進民主社會進步之方法。 2、原告過去投身公職以來,歷任行政院院長、副總統等國家 重要職位,向來謹遵就任所宣誓之「恪遵國家法令,盡忠 職守,報效國家」誓詞,無一時刻有所怠慢或鬆懈國民付 託之重責。迨至卸任公職已降,除多次代表國家參與亞太 經濟合作會議(APEC),維護國家權益,戮力推動外交外 ,亦以所屬政黨主席身分,協助推動兩岸交流。本此,國 內縱有對原告於任公職時所制定之政策表示反對,抑或於 以政黨主席身分進行之兩岸活動持有不同意見者,惟此本 屬民主多元社會之常態,亦為原告身為意見領袖所應接受 之評論,原告向來允以尊重。然原告尊重民主精神之言論 自由價值,竟遭被告無情踐踏,其無端以誹謗及侮辱等言 論,無端指訴原告家族「坑殺」散戶、且誣衊原告家族成 員「貪婪」、「赤裸政商結合」、「特權暴利」、甚且咒 詛原告家則「多行不義必自斃」等。被告利用新媒體手法 ,透過Facebook網頁及美麗島電子報,多次發表上述誹謗 原告、原告祖先及家族成員之文章。此等網路媒體言論無 遠弗屆,在世界各角落之華人只要點選被告之架設之網頁 ,均能瀏覽其上開惡意攻擊原告家族之侮辱言論,倘原告 置若罔聞、不予以追訴被告惡行,恐使海外不理解台灣政 治藍綠惡鬥現實,更使有心操弄民粹之人得逞,殊非民主 法治之應有情況。
(四)原告及祖先與家族成員之名譽受損,自有請求回復名譽之 必要:原告及祖先與家族成員之社會評價,因被告惡意侮 辱,名譽已遭受嚴重損害,茲因網路特性無遠弗屆,且被 告利用上開地方選舉期間,多次侮辱原告祖先、家族成員 ,期間長達二個月有餘。被告之惡行有別於過去單純為紙 本媒體時代之侵害行為。為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95條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1、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台幣壹元。2、被告應將如附件所示之道歉聲 明登載於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聯合 晚報之全國版第一版,並以附件所示之版面及字體大小連 續刊登壹個月;3、被告應將如附件所示之道歉聲明登載 於被告臉書個人網頁及美麗島電子報網站首頁置頂,連續 刊登各貳個月;4、被告應將如附件所示之道歉聲明登載 於YAHOO奇摩台灣、PC HOME網路家庭、ETtoday東森新聞 雲網站(含電腦版、手機版)首頁置頂,及聯合報、中國時 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所屬網路電子報首頁置頂,連續 刊登各貳個月;5、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五)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1、系爭言論被告辯稱均以事實陳述為基礎,縱其兼有評論性 質,所依據之陳述如有不實或未盡查證義務而不足認有相 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被告仍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責任:
⑴被告所為系爭言論,皆係以未經查證或甚至憑空捏造之事 實為據,對原告及其家族成員誹謗謾罵,遂達惡意貶損原 告家族社會評價之結果:
①首查,被告涉案言論皆係以『事實』敘述為基礎,非如 其宣稱全係單純之意見表達。此觀其於104年3月30日美 麗島電子報上撰文回應原告書狀時自承「筆者的每一個 批評措辭,背後都有相當完整的事實基礎做支撐」足證 ,故被告所依據之事實基礎如有不實或未盡查證義務而 不足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依上開最高法院見 解,縱令其言論出於推論,仍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責任,合先敘明。
②僅以Evenstar私募基金為例,該基金係依香港法成立的 國際間合法、正當經營之基金,原告長子連勝文個人持 有之金衛TDR股票僅僅810張,其與配偶未曾賣過任何一 股,除此之外與金衛更無其他牽連,究竟何德何能足以 如被告所言控制市場行情、炒作金衛股票從中獲利?上 揭情事不但已於選舉期間說明澄清,其更曾公開宣示如 賣過任何一股即刻退選!然而被告竟未向任何相關人士 進行有效查證,即多次、恣意指控原告長子聯手溫雲松 「坑殺」台灣散戶,種種刻意聳動之言論,足使一般社 會大眾誤認其透過家族於兩岸間的政商關係操縱金衛TDR 賺取不正暴利,貶損原告家族之社會評價甚鉅。被告雖 頻頻辯稱其言論「未涉及到人、事、時、地、物,也未 有歷史事件之過程交代」,更足證被告言論全係毫無憑 據、一己主觀臆測之詞。
③又查被告不惜以「多行不義必自斃」此種惡毒之詞咒罵 原告家族,觀其前述於美麗島電子報上所宣稱「都有相 當完整之歷史事實為基礎」,竟全係以原告洩密通敵對 國家未盡忠誠義務等道聽塗說的不實資訊為據!按原告 一家兩代公務員一輩子為國家盡忠職守,功勞苦勞,自 有歷史為證。系爭言論發表時長子亦秉持為國家、為人 民服務之赤誠投入公職選舉,身為公眾人物絕不逃避大 眾的檢視,如為合理有據之評論亦皆悉心受教檢討,但 被告所言,企圖將原告家族抹黑成貪圖兩岸政商利益而 對國家不忠之罪人,對原告家族成員及任何公職人員來 說,實已涉及對人格核心之汙衊!
⑵被告頻頻針對原告家族成員之個人行為進行不實抹黑,企 圖妖魔化原告家族之社會形象,其言論對原告及其家族之 社會評價損害甚鉅,原告依法自得請求被告負侵權責任: ①又被告辯稱原告對於其子女名譽無權利保護必要云云, 惟查,被告一再重複抹黑原告長子連勝文及長女連惠心 合法投資之兩岸事業,觀其前後語句及整體語意,目的 無非是為了強行塑造原告家族透過與中國異常密切之政 商關係以賺取特權暴利之「貪婪」形象(被告原文,原 告敬否認之),諸如附表第5點以「連惠心介入兩岸生技 產業,連勝文介入兩岸私募基金,都是藉由兩岸政商關 係賺取特權暴利」作為「連家赤裸政商結合」及「連家 要錢又要權」等不實汙衊原告家族言論之事例;附表第2 點則於不實抹黑原告長子聯合溫家寶兒子坑殺台灣散戶 後,做出「遺憾的是,溫家只有最後這一點,連家永遠 也學不會」之結論等語,具有一般社會常識的大眾都看 的出來,被告發表系爭言論係以惡意打擊原告家族為主 要目的。
②綜觀被告於網路發表以原告或原告家族成員為對象之言 論,哪一篇不是企圖將原告家族成員個人之一切行為境 遇,一概妖魔化為家族逐代累積之總體惡行,此觀前述 被告撰文之104年3月30日美麗島電子報中所宣稱「柯文 哲訴諸公開透明與公民運動,已將近25萬票大勝國民黨 政二代連勝文,影響所及…甲○家族從此在兩岸政壇沒 落,都成為台灣民主改革的重大成果」甚至利用原告長 子個人之選舉成敗結果指控原告家族阻礙台灣民主改革 ,被告不惜一切為原告及其家族無端加諸如此沉重之罪 名,嗣後才辯稱未針對原告,實屬臨訟狡辯之詞,系爭 言論對原告之名譽顯已透過網路無遠弗屆之特性構成難 以回復之嚴重損害。
⑶綜上所述,觀被告通篇答辯狀,竟不能指出其偏激言論究 竟以何經查證之事實為本?倘有查證,被告豈可能陷於累 牘置辯,卻無力舉證之窘態?惟此揭聳動不實言論,透過 其名嘴身分及網路媒體之散播,足使社會閱聽大眾錯認原 告暨所屬家族成員,無分性別、年齡,不論生存或逝世, 均疑有被告指摘之情事,嚴重損害原告暨原告家族成員之 清白名譽,更使已逝之先祖,原告無法辯駁之至親蒙上不 白之冤。
2、被告言論均係根據報導或他人所言,盡屬未經證實的傳聞 ,難以達到合理確信,顯係未盡查證義務,已侵害原告之 名譽權:
⑴被告對其發表言論應盡之合理查證義務,並不僅止於該言 論「有消息來源」足矣,蓋消息來源之完整度、關聯度、 可信度即為被告之注意義務範圍,不得僅以言論係依據或 引述其他媒體報導或他人陳述,即可免除其應盡之合理查 證義務。
⑵觀被告羅列各該言論之「事實基礎」,竟然全是本身即欠 缺合理查證的新聞報導或他人陳述,或隨便摘引與其汙衊 言論毫無關聯性的事實陳述,皆絲毫未為進一步查證,實 難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為真實,自不得據此規避合理查 證義務,系爭言論實非言論自由保障之適當合理評論: ①被告以附表編號1、3、5、8言論,以未經查證之陳述, 強行塑造原告家族透過與中國異常密切之政商關係以賺 取特權暴利之「貪婪」形象:被告辯稱其係以原告「資 產雄厚、成立永勝投資等公司獲利良多、退休後仍領有 公務員18%優惠利率」為據指稱原告家族貪得無厭、個個 愛錢,先不論被告完全未對其言論依據的事實陳述為任 何查證,試問全國人民合於前開描述者不知繁幾,原告 仍逕將人民合法領取的公務員退休優惠是作貪婪之舉, 顯見此絕非足以作為被告系爭言論之合理根據,足證被 告確實係以不實言論妖魔化原告家族,蓄意貶損原告名 譽之意甚明。
②又查,連勝文及連惠心皆係合法投資兩岸事業,被告至 今卻仍只能引用上開事例,不實指控原告家族「赤裸政 商結合」、「要錢又要權」,只為了營造原告家族不惜 一切賺取特權暴利之貪婪形象,足證被告確實未為絲毫 查證即對原告家族成員極盡毀謗,惡意貶損原告家之族 社會評價。
③被告以附表編號2、6、8、10之言論,不實指控原告長子 操控金衛TDR、坑殺台灣股民,所宣稱根據之新聞報導不
足以作合理確信之事實依據,被告主張已盡查證義務, 實無足採:查Evenstar私募基金係依香港法成立的國際 間合法、正當經營之基金,原告長子連勝文個人持有之 金衛TDR股票僅僅810張,其與配偶未曾賣過任何一股, 除此之外與金衛即無其他牽連,連勝文究竟如何控制市 場行情、炒作金衛股票從中獲利?被告雖多次大放厥詞 ,卻未能提出任何實據。況查,原告長子於選舉期間, 已多次就系爭言論所涉相關事實公開澄清,被告竟仍未 向任何相關人士進行有效查證,即頻頻指控原告長子聯 手溫雲松「坑殺」台灣散戶,並據此攻訐原告及家族成 員結合兩岸政商關係大賺不正暴利,貶損原告家族之社 會評價甚鉅。
④查被告指控原告家族「多行不義必自斃」,所依據者無 非係原告家族曾有洩密通敵行為、原告身為公務員對國 家未盡忠誠義務云云,然而被告所提被證8報導中,所引 用之蘇起著作內文根本未提及任何原告通敵賣國之語, 系爭報導對蘇起著作指稱原告「抄錄馬總統就職演說稿 」之事實陳述,也未進行任何有效查證,僅有與該事件 無關之民進黨人士和不具名外交官之片面解讀,充其量 只是未經證實的坊間軼聞,顯然僅以該篇報導內容並不 足確信系爭言論為真實。被告長期投身政壇有廣大人脈 資源,應有足夠能力向蘇起或與蘇起相關之人進行查證 ,詎料被告竟絲毫未為進一步查證,即憑前開傳聞為據 ,將原告家族抹黑成貪圖兩岸政商利益而對國家不忠之 罪人,甚至狠毒咒罵原告家族成員「多行不義必自斃」 ,已極盡汙衊原告家族成員之核心人格,實非言論自由 法制保障之合理評論。
⑤查,被告附表編號4言論係於2014年10月24日所發表,惟 依被證4奇摩新聞及其他電子媒體報導,洪智坤發表「爛 船理論」相關言論之時間為2014年11月10日,顯然晚於 被告系爭言論發表後超過半個月才出現,則被告何以能 夠「基於訴外人洪智坤以「爛船理論」評論原告之子連 勝文之選情而為評論」?被告答辯僅係臨訟杜撰之言, 實屬昭然。更足證被告習於捏造杜撰謠言、消費原告家 族以嘩眾博取自身知名度,其累牘置辯,皆毫無根據, 全無足採。
⑥被告以附表編號9之言論不實抹黑原告家族與頂新魏家之 關係,毫無根據且未盡合理查證義務,顯係惡意貶損原 告家族之社會評價:查,頂新魏家自2013年以來,屢屢 爆發旗下食品使用造假或劣質油品混充食用油等重大食
品安全事件,嚴重傷害台灣民眾之身體健康,不但引起 社會高度恐慌,更對台灣引以為傲的食品產業造成難以 回復的巨大打擊;且頂新集團屢次出包,於2014年再次 爆發餿水油、回鍋油、飼料油混充食用油事件後,其企 業整體形象已與黑心、貪婪、泯滅良心等畫上等號,更 於我國社會引發民眾自主性的「滅頂」行動,一時間下 至一般店家、上至政府官員無不自清,深恐被無端牽連 為黑心共犯、社會公敵。按原告與頂新集團間無不正當 的金錢輸送或事業合作,雙方家族亦無深交,縱然原告 之子曾經購買頂新集團發行的TDR,但多年前即不再持有 ,被告竟僅以「兩家是帝寶上下樓鄰居」的關聯性,指 控原告家族與頂新魏家間有「長期特殊關係」,顯為毫 無根據、一己主觀臆測之詞,刻意以模糊曖昧的用詞暗 示顯然企圖利用頂新魏家於社會大眾心中根深柢固的惡 名抹黑原告家族,惡意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甚鉅。綜上 所述,被告雖洋洋灑灑列出系爭親權言論所依據之「事 實」,惟皆完全無法形成合理確信為真實之依據,更足 證被告顯然未曾盡絲毫查證義務,仍逕以荒謬不實、未 經查證或毫無關連之陳述為據,肆意汙衊原告家族成員 ,利用原告家族名譽於選舉期間博取知名度,實非言論 自由保障之範疇。
3、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言論侵害其名譽權應給付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即具當事人適格,原告是否為權利人應屬訴訟標的 法律關係要件之實體問題,與當事人適格欠缺與否無涉。 被告主張原告非權利人,無當事人適格云云,洵屬無據。 況查,細察被告言論之時空環境、全文意旨、前後脈絡, 皆係以「連家」即原告家族為攻訐對象,而原告為連家成 員,且為家族之大家長,自屬被告系爭言論指涉對象,故 被告系爭不實言論造成原告名譽之貶損,殊無疑問: ⑴查被告於附表編號2、5、6、8、10之言論,全文皆圍繞在 民國103年舉辦之台北市市長選舉,並控訴原告家族如何 愛權愛錢故而受台灣人民所不恥,且無論內容係涉及連氏 先祖、原告本人或原告子女,每一段論述都緊扣原告家族 ,故從其發文之時空背景、動機、主題、全後文連貫意旨 ,顯然是以「連家」為評論對象,利用炒作家族成員的種 種不實資訊,遂其攻訐連氏家族之終極目的。茲分述如下 :
①附表編號2、5、6之言論,全文皆以對連家成員之不實陳 述為據加以評論連氏家族,顯係以貶損連家名譽為發表系 爭言論之主要目的,不容被告臨訟卸責。
②附表編號8、10言論係被告於美麗島電子報所刊登文章, 觀其全文主旨、文章標題、前後文脈絡,每一段陳述無 論涉及連氏先祖、原告本人或原告子女,都不忘論及被 告對「連家」之種種攻訐汙衊,顯見被告是以「連家」 整體為評論對象,實不容其嗣後曲解、斷章取義: 綜觀編號8言論全文,其標題為「是連家崩盤,不是國 民黨崩盤!」,且每一個段落都緊緊咬住該文主旨「連 家『結合政商、不知利益迴避、個個都愛錢』、『一直 賺、一直賺、一直賺』的家族傳統」,最後更是首尾呼 應,呼籲選民「讓貪婪成性的連家得到應有的歷史懲罰 !」則於該言論發表之客觀時空環境下,任何人閱覽後 皆得以清楚知悉,被告不實指控原告之子連勝文藉由投 資金衛TDR坑殺台灣股民僅對連家上開控訴的一環爾爾 ,所評論並造成名譽貶損的對象為原告家族。
又觀編號10之言論,通篇將「連勝文」對比「溫雲松」 、「甲○」對比「溫家寶」,並據此結論「最大不同, 在於習近平大力反貪打腐,前朝重臣紛紛走避,溫家已 經急劇失勢。反觀台灣,連家卻在胡錦濤的關愛之後, 繼續享有習近平的關愛」,足知被告全文主旨即係以連 家和溫家成員的對比,進而對連家加以評論,故縱使連 勝文佔其言論所涉不實資訊比例較高,同前所述,自其 全文意旨及前後文脈絡客觀論之,一般閱覽者皆可清楚 認知其貶損對象為原告家族。
⑵再查,自先父仙逝以來,原告即為現今連氏家族之大家長 ,此為我國社會大眾所公知的事實,我國社會慣常以「連 家」代稱原告家族,且皆清楚認知原告為連家一員,相關 新聞評論俯拾即是,是以無論是我國社會大眾客觀認知或 被告行為時的主觀理解,應皆知被告所稱「連家」指涉對 象包含原告,不容被告置辯等語。
二、被告則抗辯以:
(一)被告所為之言論,並未侵害原告之名譽,詳述如下: 1、就系爭項次2、5、6、8、10之言論中,係涉及訴外人連勝 文、訴外人連惠心;其餘言論則以連家為評論對象,原告 並無權利保護必要,原告之當事人不適格:查,項次2、5 、6、8、10之言論,包括「連勝文的香港evenstar基金, 與溫家寶兒子溫雲松的天域基金,共同投資金衛醫療,到 台灣發行TDR坑殺台灣散戶!」(項次2)、「連惠心介入 兩岸生技產業,連勝文介入兩岸私募基金,都是藉由兩岸 政商關係賺取特權暴利,連家要錢又要權,以為台北市民 都看不見嗎?」(項次5後段)、「金衛TDR,連勝文的
evenstar投資6.84%,溫雲松的新天域投資15%,這是兩岸 太子黨私募基金聯手坑殺台灣散戶的典型個案。」(項次 6)、「連勝文到香港大搞私募基金,連同溫家寶兒子溫 雲松的天域資本,力挺大陸的金衛醫療TDR赴台上市,藉 由股市操作聯手坑殺台灣散戶。最近則是連家占第二大股 東的永豐金再度獲得特權,得到中國工商銀行承諾參股 200億。」(項次8第2點)、「連勝文最近因為個人創辦 的私募基金evenstar涉及兩岸三地仲介上市謀取暴利坑殺 散戶,引發極大爭議,其中以2011年來台發行TDR的金衛 醫療最受矚目。」(項次10),均非以原告「甲○」為評 論對象,原告既非上開言論所指涉之名譽權主體,自非本 件訴訟標的之主體,亦非本件訴訟標的之權利或法律關係 有管理或處分權者,故原告之當事人適格顯有欠缺,其主 張並無理由。原告所為之其餘言論,均以「連家」為評論 對象,被告亦未以原告「甲○」為評論對象。原告如主張 其即代表「連家」一詞,自應詳加闡述,並提出相關事證 以證明之。
(二)就原告所指摘被告侵害原告名譽之言論,均係就可受公評 之事所為之單純評論,為被告之個人意見表達,並無侵權 行為之不法性:
1、經查,原告所指摘被告侵害原告名譽之言論,均係就可受 公評之事所為之單純評論,為被告之個人意見表達,茲分 述如下:
⑴項次1「個個都愛錢」、「貪婪連家」:參酌該篇網路文 章,並未指涉具體人事時地物,堪認僅為單純意見表達, 況且,所謂「愛錢」、「貪婪」本即無一定標準,更無所 謂真實與否可言,亦非尖酸刻薄之評論,究其實際,為人 類之本性,故當不構成侵權行為。
⑵項次2「坑殺」:查「坑殺」一詞之原意為殺害(史籍上 見於《隋書食貨志》「乃令裴薀窮其黨與,詔郡縣坑殺之 ,死者不可勝數。」、宋王安石著《與王子醇書》「自古 以好坑殺人致叛,以能撫養收其用,皆公所覽見。」、郭 沫若著《中國史稿》第三編第七章第三節「拓跋圭將被俘 的燕軍四、五萬人全部坑殺」等),該言論所涉及之人連 勝文並未實際殺害何人,是被告所用之措辭「坑殺」實僅 為一種評論方式而已。次查,系爭言論所涉及議題為在台 發行之TDR,攸關台灣股市、經濟及股民權益甚鉅,屬對 公共事務之合理評論,亦難謂已超越社會容忍的程度;且 在被告為系爭言論前,即有為數眾多之報導及文章使用「 坑殺」一詞為評論,新聞報導上廣見「坑殺」一詞,嗣於
同年9月間起,因網友關注此事,又引起廣泛討論,後連 勝文參加「鄉民有約」訪談節目中亦自承「因為有名嘴講 ,我名下的股票全部都賣掉了,坑殺投資人」、「有人說 我是無業遊民,有人又說我基金坑殺」等語,顯見社會大 眾廣泛使用坑殺一詞評論連勝文一事,連其本人都早已知 悉,而在訪談節目結束後,又有諸多相關報導,當時台北 市議員參選人王奕愷更為文表示,「並不是沒賣股票就無 法坑殺散戶」,被告平時素來高度關注公眾事務及政治議 題,遂就此一全民關注焦點為意見評論,其中並無穿鑿附 會之詞。是考量公共事務與言論自由之平衡,應認「坑殺 」一詞尚不構成侵權行為。
⑶項次3「沒有連家的國民黨,至少可以清廉一點點」,該 網路文章,並未指涉具體人事時地物,堪認僅為單純意見 表達,況且,所謂「清廉」本即無一定標準,更無所謂「 清廉一點點」之程度可言,且政黨之清廉與否,本即屬可 受全民公評之事,亦為全民所關注之重要議題,被告對此 為個人意見之表達,當不構成侵權行為。
⑷項次4「大連艦隊就是百足之蟲」:查系爭言論中所謂爛 船理論為訴外人洪智坤所率先提出之評論,此觀網路搜尋 「爛船理論」所顯示之結果皆與洪智坤有關即可得知,被 告於原證四文章中亦載明係「轉帖洪智坤臉書:許多人問 台北市選情,我說:先把民調放一邊不要看,你知道爛船 也有三斤釘這句話嗎?」,是被告系爭言論「如果一艘爛 船有三斤鐵釘,那麼『大連艦隊』就是百足之蟲」顯乃係 對於洪智坤上開言論所為之評論。次查,「大連艦隊」此 一稱號,早在被告為該篇言論前即為大眾所廣泛使用,包 括當時台北市長候選人柯文哲及國民黨籍立法委員丁守中 都曾如此稱之,僅為一中性之代名詞;而所謂「百足之蟲 」,其出處為清代曹雪芹《紅樓夢》第二回「古人有言: 百足之蟲,死而不僵。如今雖說不似先年那樣興盛,較之 平常仕宦人傢,到底氣象不同。」,用以比喻勢力雄厚的 集體或個人一時不易垮臺,為單純現象描述,並無任何貶 意,故僅屬單純評論,為被告之個人意見表達,尚不至構 成侵權行為。
⑸項次5「連家赤裸政商結合」、「藉由兩岸政商關係賺取 特權暴利」:系爭言論可分為前後二段,前段「連家赤裸 政商結合」並未指涉具體人事時地物,堪認僅為單純意見 表達,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又被告之用詞 並未過於偏激,自不構成侵權行為。言論後段稱訴外人連 勝文及連惠心「藉由兩岸政商關係賺取特權暴利」,對此
原告甲○並非名譽權之主體已如前述,自不具備當事人適 格,況且,連惠心介入兩岸生技產業菁茵荋生技公司等、 連勝文介入兩岸私募基金Evenstar均為真實,連氏家族向 來與兩岸關係密切亦為大眾所常使用之評價,是被告基於 社會大眾使用之「兩岸政商關係」評價,再為之評價,當 屬個人意見陳述,又所謂「特權暴利」並無可證明性、無 真實與否可言,故不構成侵權行為。
⑹項次6「聯手坑殺台灣散戶」:本項次說明同前項次2。 ⑺項次7「連家多行不義必自斃!」、「貪婪連家」:查「 多行不義必自斃」一詞出自《左傳·隱西元年》「多行不 義,必自斃,子姑待之。」,郭沫若《武則天》第四幕中 亦有「多行不義必自斃,這是有史以來的天經地義。」, 是該句乃在描述事理之常,無論何人均適用之;參酌原證 7之網路文章,被告並未指涉具體人事時地物,堪認僅為 單純意見表達,況且,所謂「多行不義」並無一定標準, 更無所謂真實與否可言,亦非尖酸刻薄之評論,故不構成 侵權行為。至於「貪婪連家」之說明同前項次1。 ⑻項次8「個個都愛錢」、「聯手坑殺臺灣散戶」:「愛錢 」、「坑殺」均為單純意見表達,無所謂真偽與否可言, 說明同前項次1、2,不構成侵權行為。
⑼項次9「最大權貴」:參酌原證9之網路文章,並未指涉具 體人事時地物,堪認僅為單純意見表達,又所謂「權貴」 一詞並無一定標準,更無所謂真實與否可言,亦非帶有貶 意之評論,毋寧是中性描述,且媒體報導向來常使用「權 貴」一詞形容原告一家,此一說法並非被告所獨創,故當 不構成侵權行為。
⑽項次10「謀取暴利坑殺散戶」:系爭言論所涉及對象連勝 文並非本件原告,又所謂「謀取暴利」一詞並無一定標準 ,與真實與否無涉,至於「坑殺」之說明同前項次2,被 告之用語並非尖酸刻薄之評論,故不構成侵權行為。 2、綜上,原告所指摘之言論均為被告個人意見之表達,且當 時原告之子連勝文為臺北市長候選人,其若具有競爭關係 之候選人間,其競選經費或私下政商關係未能公開透明供 社會大眾檢視,則公平競選無亦淪為口號,「民主」亦將 徒具形式;又訴外人連勝文與其家族間事業關係密切,其 行事作風如何將影響選民決定甚鉅,自有高度公共性及公 益性。被告對此相關議題為個人意見表達,並提出單純評 價,其用語亦非尖酸刻薄,且與新聞媒體報導向來之用詞 並無二致,自不構成侵權行為。
3、末查,個人意見為主觀之價值判斷,在民主多元社會中,
各種價值判斷均應容許,更可透過言論自由之市場機制使 真理越辯越明。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 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 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 可或缺之機制(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理由書參 照),若連此等單純意見表達、合理評論都要加以箝制, 則不僅新聞媒體及評論人都因此禁聲,社會大眾更是不敢 公然討論,將形同文字獄。
(三)項次2、5、6、8、10之言論中,雖有提及事實,但均為眾 所皆知之事實,並已經證實為真實:
1、被告所為系爭言論,項次2、5、6、8、10之言論中,雖有 提及事實,但均為眾所皆知之事實,並已經證實為真實, 茲分述如下:
⑴項次2「連勝文的香港evenstar基金,與溫家寶兒子溫雲 松的天域基金,共同投資金衛醫療,到台灣發行TDR」: 查連勝文向來為社會矚目人物,新聞媒體對其一舉一動亦 會提供即時報導,而連勝文及溫雲松與金衛公司間投資關 係之相關報導則早於100年1月間金衛TDR在台掛牌上市時 即有之。嗣於103年2月間連勝文宣布參選台北市長,此一 投資案自成為社會關注焦點,當時並有報導指金衛醫療為 「連勝文概念股」,同年9月間媒體亦多有將連勝文、溫 雲松與金衛包裹討論,有報導即表示「Evenstar加上新天 域,連勝文與溫雲松(溫家寶之子)所形成的的另類國共 合作,或許才是金衛屢次受到市場關注的原因」、「兩邊 官二代聯手在經濟上有另類的國共合作,現在也引發聯想 」。對此,連勝文於「鄉民有約」訪談中亦自承,「(金 衛)之所以會跟我有關係,是因為我過去在香港2005年成 立的基金公司,過去曾經投資過金衛香港。後來金衛來台 灣發行TDR,在台灣證券交易所上市。當時金衛公司是邀 請我們以香港公司股東的身分。我們是以香港的股東、投 資人來的」(被證十三光碟00:01: 19以後)。且金衛醫 療既同時有連勝文及溫雲松二人入股,即不免引發外界聯 想,衡諸該二人之家庭背景、社經地位、往來人脈、於財 經界及政界之影響力,金衛醫療之股價漲跌自會與該二人 之言行動向密切相關,此乃必然之事理,是適逢臺北市長 候選人競選期間,仍發現連勝文有直接或間接持有金衛醫 療股份時,如連勝文未主動公開說明期與金衛之關係時, 當會引起社會大眾質疑,若其競選經費或私下政商關係未 能公開透明供社會大眾檢視,則公平競選無亦淪為口號, 「民主」亦將徒具形式,故於103年9月間,引發各論壇、
網路文章及新聞報導開始熱烈討論金衛TDR是否坑殺臺灣 股市散戶等議題,連勝文本人對此事亦有所知悉,又股市 動盪與否、有無不當外力介入等情,與一國得否經濟穩定 發展憂戚相關,故金衛TDR等事當屬得為各界發表評論之 議題;另連勝文與其家族間事業關係密切,其行事作風如 何將影響選民決定甚鉅,自有高度公共性及公益性。被告 對此相關議題為個人意見表達,並提出單純評價,其用語 亦非尖酸刻薄,且與新聞媒體報導向來之用詞並無二致, 自不構成侵權行為。綜上,Evenstar基金與天域基金均有 投資金衛醫療,並且到台灣發行TDR等情均為事實,亦為 社會眾所週知。
⑵項次5「連惠心介入兩岸生技產業,連勝文介入兩岸私募 基金」:參前述所提及「連惠心介入兩岸生技產業菁茵荋 生技公司等、連勝文介入兩岸私募基金Evenstar均為真實 ,連氏家族向來與兩岸關係密切亦為大眾所常使用之評價 」及被證二十二相關新聞報導,另早於100年9月間,即有 報導指出,「連勝文以創辦的避險基金Evenstar Sub fund I投資中國最大血液醫療設備-金衛集團,而連惠心 則成立菁茵荋科技公司,自創『GENEHERBS』品牌,跨足 中草藥保健食品領域,預計明年進軍武漢、昆明等一級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