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台北港埠通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家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
繳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4,678,671元(本訴11,530,957+反訴3,147,714=14,678,6
7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1,77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悉數補繳,
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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