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即 檢查人 高明亮會計師
相 對 人 臺灣上鵬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炎秋
非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酌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檢查報酬新臺幣玖萬陸仟元。 理 由
一、按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 以上之股東 ,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 人意見後酌定之,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7 4 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法院酌定檢查人之報酬,應於檢查 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完畢後,除由法院徵詢公司董事及 監察人意見外,尚須斟酌檢查人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 及時間暨檢查之結果酌定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經本院民國103 年6 月30日103 年度 司字第100 號裁定選派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 產情形,茲因本檢查案業已檢查完畢,爰檢附檢查報告、工 作時間彙總及酬金計算表,聲請本院酌定檢查報酬為新臺幣 (下同)9 萬6,000 元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股東郭美玲前向本院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檢查人 ,以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經本院於103 年6 月30 日以103 年度司字第100 號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 檢查人,嗣相對人聲明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03 年8 月15日以103 年度抗字第271 號裁定駁回確定,有該等裁定 附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該等卷宗無訛。又聲請人經選派為 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後,已完成相關檢查工作等情,業據聲 請人提出相對人95年度至102 年度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會計 師檢查報告書為證,本院經核閱聲請人上開檢查工作之內容 ,以及檢查項目橫跨數個會計年度,並斟酌檢查人付出之勞 力、時間及檢查結果後,再參以相對人之董事及監察人經本 院發函徵詢對檢查人報酬之意見,均逾期未為任何陳述等情 ,認聲請人陳報其檢查報酬為9 萬6,000 元,尚屬合理適當 ,爰依前揭規定,酌定相對人應給付檢查報酬9 萬6,000 元 予聲請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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