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深淵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深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深淵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 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經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60 192108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 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 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儀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