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49號
TPDM,107,聲,49,2018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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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琛煜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07 年
度執聲付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琛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高琛煜前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法院判 刑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提出本件聲請等語。二、經查,上開受刑人(ㄧ)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以103 年度士簡字第38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二)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審易 字第26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共10罪確定,上開(ㄧ )、( 二) 所示之刑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 16 11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 月確定;(三)因妨 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簡字第168 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4 月確定,並與上開所定應執行之刑接續執行,受刑 人於民國105 年11月28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 監獄執行中,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 年12月29日核准假 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12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9 21101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佳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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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