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沈雯忻
被 告 許清泉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688號竊盜案件(下稱本案刑事訴訟部分),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案刑事訴訟部分業經諭知管轄錯誤並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以管轄錯誤而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鄭玉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