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2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炳輝 (已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5
11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被告死亡者,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 規定,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52 條第6 款、第303 條第1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檢察官於民國106 年12月16日提起公訴,有起訴書可佐 ,但被告早於同年11月6 日已死亡,有被告何炳輝之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為憑。依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規定,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朱家毅
法 官 余銘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